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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工程规范

发布日期:2009-12-14 16:00:32  浏览次数:1319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和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利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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