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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施工常见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1-06-03 11:29:55  浏览次数:310

  介: 经过多年来在各个工程现场的施工,相继发现并总结出电气施工图设计违反规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在此提出,以避免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不必要的返工和损失。
关键词:电气 施工 强制标准 问题分析

 

关于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以下简称“条文”)的相关事宜,是本人在多年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设计的施工图如出现些许问题,势必给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和损失。因此在工程初步审图阶段应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保证后续工程的顺利进展。

(一)“关于电力负荷应进行分级”的问题(“条文”GB50052-952.0.1条)

1、设计文件应阐述建筑物建筑面积、高度、用途并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及其中的电力负荷等级;不应只笼统说明整个建筑物按某级负荷设计,而应对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说明。

2、负荷分级错误,常见的有:

1)对于高度24m以下,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找相关规范也没有与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自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负荷;

2)同一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却错误定为三级负荷;

3)一、二级旅馆中厨房动力、冷库等属一级负荷,却按三级负荷设计;

4)对高层一、二类建筑以50米高度的习惯来划定类别,而不注意其

用途、性质,如对于高度为328层的医院,或每层面积超过1000m2、高度28米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却划定为二级等等。

(二)关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问题(GB50052-952.0.2

1、“条文”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这一点工程设计人员一般都比较清楚,问题主要出在许多工程变配电所没有同步设计或“另行委托”,有的地区干脆规定所有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由供电部门设计,连高层建筑内部变电所,也只留出位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会潜在许多违反“条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供电电源等级提出明确技术要求,若只做末端设计,致使被委托方盲目按常规系统设计,而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比较到位的做法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结线模式辅以运行方式说明,或以列表形式将各回路按负荷等级、供电要求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用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才能满足“高规”对消防设计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3、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附近开闭所两条馈线时,应明确该开闭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三)关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误并列措施”的问题。(“条文”GB50052-953.0.2条)

1、设计文件应有防误并列措施的有关说明及图纸设计内容。

2、设计不应仅简单文字说明“应采取防误并列措施”,对一级负荷应特别注意表达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条件,各主开关间的电气、机械联锁条件,以及主开关必须配置的附件,用钥匙开关做机械联锁的应给出相互之间的联锁关系等。

3、根据“条文”解释要求柴油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应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而不应仅取自高压侧进线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失压信

号。

(四)配电装置的布置问题(“条文”GB50053-944.2.6条)

1、“条文”规定“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违规多发生在变压器与低压柜组合布置(或其间虽有间距,但不足一个出口的宽度)的情况下,还有误认为该“条文”仅指低压配电装置,忽视了该“条文”同样适用10KV配电装置,在大工程高压柜较多面积紧张的情况下,常发生违规。

2、对于长条型的配电室,两台及以上大容量变压器与配电柜一字型组合布置,加上应急母线柜,其长度往往超过15m,屏后通道除两个出口外,尚应增设第三个出口。

(五)“关于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的问题(GB50054-952.2.12条)

该“条文”违规多发生在TN-C-S系统的电源进户处理上,由于有的设计者对TN-C-S系统的概念不清,在进户开关选用4极的情况下,PEN线重复接地点取在开关后,至使PEN线接入开关设备,造成违反“条文”。对于这个问题,经常还附带一个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即在住宅进楼电源开关采用4极漏电开关时,多线画法表达为将PEN线当成零线,接入开关N极并穿过漏电开关后,再重复接地,其结果不符合GB50054-954.4.17条规定“PEPEN线严禁穿过漏电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造成漏电开关误动作,正确的接法应将进线PEN线先接入PE接地端子(该端子与地网连接)完成重复接地后,PEN线分开,N线再接入四级开关的N极。用单线表示法,也应用文字明确表达在开关前重复接地。

(六)关于“装设漏电开关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条文”GB50054-954.5.6条)单相插座回路装设的漏电断路器,应采用双极(2PP+N),住宅进楼总开关装设的防电气火灾漏电断路器,应采用4级(4P3P+N),由于民用建筑中多为单相负荷,其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N线属带电导线。在不能确保N线为

地电位情况下,断路器就必须将其与相线同时断开,以策安全。配电系统图上应注明极数。

(七)关于防雷问题(“条文”GB50057-94,第2.0.1条,3.1.13.3.105.2.1条)

1、很多工程没有说明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2、对可能介于第2类、第3类的防雷建筑物之间的工程,如大面积的多层公共建筑或商住楼等,应认真计算其“年预计雷击次数”依据计算结果和规范要求确定工程防雷类别,不应凭感觉随意地按三类防雷建筑设计,对单层建筑有的甚至不经计算就不做防雷设计,都可能造成“违规”。

3、“条文”要求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具体要求应根据规范中各类的防雷措施执行,有的工程采用低压架空进线,设计没有要求在入户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采用铠装电缆(含静电、控制及其它系统电缆)进出线的,没有要求“进出线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都属违反“条文”。此外,尚应注意防高位雷电波侵入,对固定在屋面露天处的电气设备,如冷却塔电机、航空障碍灯、屋面上投光灯、正压风机、排气机等,其配电线路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见GB50057-943.5.4条规定。

4、二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雷措施设计中,有相当部分设计人员仍沿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在30以上每三层做均压环……等”,而没有正确执行“条文”3.3.10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第四款即“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5、作为接闪器的屋面避雷网格,新旧规范规定不同,新规范即GB50057-94,如二类防雷建筑物规定为≤10×10m8×12m,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15×15m,设计时,应予注意。

(八)关于电梯电源的专用性问题(“条文”GBJ50182-932.0.12.0.3

条)

1、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避免其它用电设备的干扰,“条文”强调了“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也就是该供电线路不应再带其它负荷。有些工程的电梯电源配电箱配出正压风机、稳压泵、电梯机房照明、插座、电梯井道照明、航空障碍灯、排气风机等供电回路,既违反了“条文”第2.0.1条,也违反了“条文”第2.0.3条“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的规定。同时不符合“高规”GB50045-959.1.3条中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规定,也不符合GBJ50182-93中第2.0.9条关于“井道照明宜由机房照明回路获得”的规定。按照“条文解释”“机房照明本应属于建筑物照明”所以设计可考虑在机房设照明箱,配电给机房照明、插座、井道照明等。其电源高层建筑可从应急照明箱提供,多层建筑宜从楼电源箱配出回路。

2、有的设计将电梯电源箱置于机房深处,违反了“条文”2.0.5.3条关于“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接近”。

3、设计应了解电梯最大负荷电流(设备厂家样本提供),正确选用主开关,特别应注意当采用刀熔开关时,其熔体电流应能躲过电梯频繁起动的尖峰电流。采用空气开关应选择电动机型保护特性的开关。有的设计选用照明保护特性的开关或熔断器的熔体按空气断路器长延时电流值选择都属违反“条文”2.0.5.1条的规定。

三、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为我个人在以前的施工期间所发现的,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有些是属于违反专业规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并希望能在施工图会审阶段及时协商更改,以免给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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