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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东风多利卡医疗废物转运车多少钱

发布日期:2018-08-07 19:19:02  浏览次数:60

石柱县东风多利卡医疗废物转运车多少钱

医疗废物转运车又名:医疗垃圾运输车,医疗废物运输车,医疗垃圾收集车,医疗垃圾转运车等名称。医疗废物转运车的使用与公交,环卫等营运车辆相似,在车辆报废,到达使用年限整体更新换代,或是使用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医疗废物转运车才会有需求,但产量不会太大。虽然产量不大,但随着《规划》的落实,处置站建设的逐步实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将越来越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也将作为一个专用车种长期存在。



《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运行中,产生了大量的医疗废物,如处理不当,将会危害市民的。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我市发布了《襄阳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环境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该《规范》对医疗废物各个处理环节的操作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范》中明确规定,我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均应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过程。 《规范》要求,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有专门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和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本单位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直接排入机构以外的地方;未设置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部、诊所、医疗教学机构、医疗科研机构等,可使用冷藏柜(箱)或设立专门的贮存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 对于收集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要记录好废物来源、种类、数量、时间,分类装在周转箱(桶)中,存于库房或暂时贮存柜(箱),严禁将非医疗废物混入其中。 在医疗废物交接环节中,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或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所在地点,将医疗废物转交给运输人员。在装车前,每个周转箱(桶)上应加贴市环保局监制的医疗废物转运专用封条,注明废物种类、数量、转运时间,并由经转人员签字,然后经医疗废物运输人员检查、核实后再装车。同时,医疗废物在转运时,必须使用电子转移联单。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及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进行申报,按规定领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电子口令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不得接收未落实电子转移联单手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 同时,从事医疗废物的运输车辆必须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加装车载GPS、行车记录仪等监控设备。未注册和未加装上述监控设备的车辆不得从事医疗废物的运输。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严禁擅自解封和打开周转箱(桶)取出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与医疗废物无关的货物。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医疗废物后,应尽可能当天处置,当天未处置完的废物,应放置于暂时贮存仓库进行低温分类贮存,并做好记录。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处置经营许可外和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处置完毕后,必须将处置残渣称重、记录,及时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卫生填埋,不得流失;清空的周转箱(桶)必须按规定及时消毒和清洗。 对于各类特殊医疗废物,如废弃的类、放射性类、毒性类等及其相关的废物不适用本《规范》,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医疗废物转运车又名:医疗垃圾运输车,医疗废物运输车,医疗垃圾收集车,医疗垃圾转运车等名称。

 

医疗废物转运车特点:根据医疗垃圾的特点设计,采用密闭性运输,后门为双层密闭结构,并采用迷宫式密封条,使车厢完全封闭,以达到防止医疗垃圾病菌毒气的扩散作用.厢体内壁板采用不锈钢板,可用腐蚀性消毒进行消毒,车厢底部四周及转角圆滑处理,宜清理死角,便于消毒。车厢体具有紫外线消毒杀菌功能。紫外线灯正常工作时,辐射出大量的253.7nm紫外线,对微***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在30-45分钟内杀灭细菌。产品具有密闭、防渗、防尘等性能;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等功能。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辆必须采用带有"医疗废物"标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转运车灭菌方式:采用低温杀毒,紫外线杀毒,***喷雾杀毒。

 

医疗废物转运车按底盘类型分类:长安之星医疗废物转运车 东风金霸医疗废物转运车 江铃医疗废物转运车 庆铃医疗废物转运车 解放医疗废物转运车

 

医疗废物转运车按吨位大小分类:0.5T医疗废物转运车 1T医疗废物转运车 1.5医疗废物转运车 2T医疗废物转运车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带有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病理性的废物。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管理,其管理依据除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外,还就医疗废物管理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具体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2005年我市施行《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环保、卫生部门联合对《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出具体要求。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来,环保部门加强对集中处置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步形成全过程有效管理。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院、疗养院、部、诊所、(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站以及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特许经营单位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交付其它单位处置),并应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前,医疗卫生机构应与特许经营单位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转移联单需按期报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集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具有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作用和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已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特许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市区内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并按照规定的环保、卫生标准和规范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按规定,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都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初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报所在地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还必须按时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我市对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按省重点污染源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并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在线监控,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实行GPS定位监控,实时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情况,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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