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等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时应报废。
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镑蚀时,应对其进行检查和测量鉴定,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以下时,如不能修复则应报废。
3、当主要构件发生裂纹时,应立即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张及改变应力的措施,如不能修复则应报废。
4、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量达到原厚度的100%时,如不能修复与加固,则应报废。
5、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工作时,如不能修复,则应报废。
6、对于桥式起重机,当小车位于跨中起吊额定载荷时,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超过s/700时,如不能修复,则应报废更新。根据国标GB6067.1-2010的要求,以上均应报废更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