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鹰潭市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鹰潭市逍遥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龙虎山逍遥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耀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淳先生、钱腾先生
申请人熊辉(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410)和熊霞(公民身份号码:360121********3148),在2015年11月30日与鹰潭市龙虎山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鹰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系位于龙虎山集镇规划区泸溪河路28号龙虎山水寨宋庄集中商业C区1056号商铺业主。2015年11月30日,熊辉和熊霞亦与鹰潭市逍遥城置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鹰潭市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城商铺产权收购要约书》。申请人魏萍(公民身份号码:360101********6045),在2015年12月11日与鹰潭市龙虎山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鹰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系位于龙虎山集镇规划区泸溪河路28号龙虎山水寨宋庄集中商业C区1057号商铺业主。2015年12月11日,本人亦与鹰潭市逍遥城置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鹰潭市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逍遥城商铺产权收购要约书》。根据《逍遥城商铺产权收购要约书》第一条约定,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申请人可提出书面收购申请。申请人现满足《逍遥城商铺产权收购要约书》第一条约定的所有收购条件,现正式申请回购申请人熊辉、熊霞名下1056号商铺、魏萍名下1057号商铺,请及时受理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申请人:熊辉、熊霞、魏萍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