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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26 17:19:47  浏览次数:57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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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 

1.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林资规〔2021〕5号)。

2.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性建设区域(林资发〔2015〕153号)。

3.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林资发〔2015〕153号)。

4.划定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重点林区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地及Ⅰ级保护林地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使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严禁风电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林资发〔2018〕67号)。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得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林资发〔2015〕153号)。

5.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严禁风电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林资发〔2018〕67号);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林资发〔2019〕17号);风电场建设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林资发〔2019〕17号)。

(二)限制性规定

1.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性建设区域(林资发〔2015〕153号)。

2.新建的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现有矿山改扩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林地。新建花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产加工项目不得使用重点林区林地(林资发〔2015〕153号)。

3.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其中,在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国家令第35号)。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凡纳入到《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用地项目,禁止使用草原进行建设。

(二)限定性规定1.基本草原限定使用。除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工程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林草规〔2020〕2号)。光伏发电项目禁止使用基本草原(自然资办发〔2023〕12号)。2.集约节约使用草原。除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工程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根据《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总量控制实施意见》规定,年度内项目建设占用草原面积总量应控制在县(市)域草原总面积的0.1%(黑林草规〔2020〕21号)。3.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黑区域环评办〔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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