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SDS编制主要依据Hazard Classif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of HazardousSubstances B.E. 2555(2012)(危险物质危险分类和信息传递系统)。
泰国B.E.2555(2012)基于联合国全球统一制度(第3修订版)修订。其主要内容包含了物质分类及SDS的16项的要求。
商业机密(CBI)
关于成分信息,机构设立的机密业务信息(CBI)规定应优先。
泰国不需要供应商预先申请进行商业机密信息的隐藏。企业有义务将危害成分信息提交给DIW。而商业机密信息将会受到保护,DIW不会向公众发布这些机密信息。
SDS的语言:泰语。
24小时应急电话
泰国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提供泰国境内且24小时可接通的应急电话。但是,对于有危害的化学品,企业仍有必要在SDS和标签中提供应急联络电话。
其他相关法规:
Hazardous Substance Act, B.E. 2535 (1992) (As amended until No.3 act, B.E.2551 (2008))
Lis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B.E. 2556 (2013)
Lis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No.2) B.E. 255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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