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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场灯光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1.光源选择
1.1在建筑高度大于4米的体育馆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无论在室外或室内金属卤化物灯均是体育照明彩电转播宜优先考虑的最主要光源。
1.2 光源功率选择关系到灯具和光源使用数量,同时对照明质量中的照度均匀度、眩光指数等参数造成影响。因此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光源功率能够使照明方案获得较高性价比,气体灯光源功率作以下分类:1000W以上(不含1000W)为大功率;1000~400W为中功率;250W以下为小功率。光源功率应与比赛场地大小、安装位置及高度相适宜。室外体育场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室内体育馆宜采用中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1.3 各种不同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其发光效率为60~100Lm/W,显色指数为65~90Ra,金属卤化物灯的色温随其种类和成分不同为3000~6000K。对于室外体育设施一般要求4000K或更高,尤其在黄昏时能与日光有较匹配。对于室内体育设施通常要求4500K或更高。
1.4灯具宜具有防眩光措施。
1.5用于体育馆应使用寿命长的灯,金属卤化物灯使用寿命长,光源光衰慢;大功率LED通常使用寿命比较短,光衰快,长时间及频繁使用不适宜。
1.6 金属卤化物灯不宜采用敞开式灯具。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不便于维护或污染严重的场所在其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65。
2.灯杆要求
2.1 体育场四塔式或带式照明方式,要选择照明高杆作为灯具的承载体,可以采用同建筑物相结合的结构形式。
2.2 照明高杆应符合下一列规定:
灯杆高度大于20米时宜采用电动升降吊篮;
灯杆高度小于20米时宜采用爬梯,爬梯因有护身栏圈及休息平台。
2.3 照明高杆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室外体育场
a 室外体育场灯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两侧布置——灯具与灯杆或建筑马道相结合,以连续光带形式或簇状集中形式布置在比赛场地两侧。
四角布置——灯具以集中形式与灯杆相结合,布置在比赛场地四角。
混合布置——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足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无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或场地四角布置方式。
1)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有宜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0°的范围内,灯杆底部与场地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灯具高度宜满足灯具到场地中心线的垂直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宜小于25°(见下图)
2)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0°,灯具高度宜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宜小于25°(见下图)
b 有电视转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场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1)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不应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5度的范围内(见下图)
2)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5度,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15度,灯具高度应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应小于25度(见下图)
灯具的最大仰角应小于65度,并且灯杆上的灯排应有15度倾斜角,以消除上下排灯具间的遮挡。(见下图)
足球场灯宜以带形布置在比赛场地边线两侧,并应超出比赛场地区端线,灯具安装高度应不小于12米。
足球场照明照度标准值查看附表A
参考资料: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T/T 312 升降式高杆照明装置技术条件
附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