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是国际化贸易合作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近年来,租赁贸易逐渐成为国际化贸易合作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海关对租赁货物的监管依租赁期不同分为两种形式: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租赁征税(9800);租赁期不满一年的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但不包括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及办公用品、用于加工装配的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用于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租赁期满复运进出口的货物。
进口租赁贸易货物申报、征税 租赁货物进口时,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申报进口并按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两份报关单,监管方式分别为“租赁贸易”、“租赁征税”。其中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的报关单应向海关提供货物税款担保,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的报关单对租金进行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只申报一份报关单,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企业凭货物税款担保办理租金征税手续。一次X支付租金的,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支付租金的,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以后分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进口租赁贸易货物退运、留购、续租通关 企业应当在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的,企业应在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企业超期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租赁纳税手续。企业超期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续租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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