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工品库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火工品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相关部门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