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相同;
(2)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同(经营场所应包含 住所);
(3)申请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填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同。
(4)经营场所面积、库房面积应符合《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相应经营范围的要求;
(5)经营方式应填写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之一;
5、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者职称证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如不能提供学历证明应提交书面说明)、任命文件应齐全有效;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库房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应有效;委托贮存的,委托协议应有效,并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内容;全部委托贮存的,被委托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范围应包含委托方经营范围;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内容;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0、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
1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核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核查证明性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