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黄江危险废物处理回收合作伙伴
危险废物指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固体、液体废弃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同时,医疗废物和电子废弃物也都属于危废。根据发改委和环保部2008 年最新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分49 大类约500 种,成分复杂。
一、执法力度趋严,危废产量急剧上升,处理能力不足
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4-2019年中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深度调研及前景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的危废处置相对滞后。从1990 年开始起步,到1996 年初步形成相关管理体系,到2008 年才形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也是从“十一五”期间开始快速发展。截止到2010 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总处置能力达到2,325 万吨,较2006 年提高了226%。不过,危废处置问题仍较大,一方面管理体系仍不完善,仍只是完成了较大型企业的全面监管,中小企业偷排现象突出;无害化处置保障能力不强,但截止到2010 年底持证单位利用处置能力仅占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产量的50%左右,且设施负荷率不足40%,很多大型危废产生单位和工业园区普遍没有配套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56+设施。偷排、处置设施严重匮乏是我国目前危废处置的最真实现状。
2013 年6 月,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义及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明确解释。《解释》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最新司法解释将有利于整治目前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行业相对混乱的局面,提高取得资质企业运营水平,提高行业进入壁垒。
执法加严与标准提高促使危废处置量价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全国危废产量达到3,430 万吨,较2010 年增长了115.7%,2012 年,全国危废产量达到3,465 万吨。保守估计,若危废产量以15%的增速增长,到2015 年全国危废产量将达到4600 万吨/年。
技术壁垒:危废一般具有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如风险控制经验不足,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危废处理对技术能力和行业经验要求较高。需要综合运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学科技术,特别是在处理技术的应用和有效性方面,需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以深刻认识废物价值及适用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