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简称: 用于潜在性环境中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用于潜在性环境中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法律的1994年3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9/EC
适用范围: –用在潜在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用在潜在性环境的外部,但是被要求或为设备的安全功能负责和为承担风险负责的保护系统的安全设备、控制设备和调节设备。
不适用范围: –用在医疗环境下的医疗设备;–设备和保护系统位于危害仅来自性物体或不稳定化学性物体现场;–家庭和非商业环境中的设备位于潜在性环境很少机会产生,仅是因为易燃气体泄漏所引起;–89/686/EEC指令所指个人防护设备;–远航船和移动离岸单位以及随船设备;–运输的方法,比如仅为载客用的空运或陆运、铁路或水路网络的运输工具和拖车,以及载货用的空运或公路运输或铁路网络或水运的同样方法,用在潜在性环境中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在内;–条款中的223(1) (B)项目中所覆盖的设备。
基本要求: 本指令所覆盖的设备,保护系统,和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用途的基础上,必须满足指令94/9/EC的附录II所规定的对应的健康及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