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86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6,自2007 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 为强制条文,必须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O O 六 年 九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电力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不知,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它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2. 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和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3. 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
4. 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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