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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电梯生产单位基本许可条件
G1 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 生产场地
(1)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和杂物电梯(含防爆杂物电梯)(以下统称垂直电梯)的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2)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控制柜、整梯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G1.3 生产设备
除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外,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它连接方式加工设备,以及起重设备及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2)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轿架必备的工装、模具(适用于垂直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连接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和前沿板组装用工装;
(4)必要的施工设备,包括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剪切设备、钳工工具、电工工具、管工工具、电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申请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第(4)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G1.4 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包括: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耐电压检测设备、绝缘电阻检测设备、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
(4)用于电梯检测的标准砝码、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测量器具、紧固件扭矩测量器具;
(6)金属和橡胶硬度检测仪器、表面粗糙度检测器具;
(7)漆膜(涂层)厚度测量器具、金属厚度测量器具;
(8)原材料检验试验设备(金相分析仪、光谱分析仪、材料试验机);
(9)钢丝绳探伤仪器;
(10)钢丝绳张力测试仪器;
(11)接地电阻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线坠;
(12)液压系统压力测量仪器。
G1.6 外包控制
(1)垂直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能力,不得将所有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工作全部外委(分包);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控制柜及整梯组装的能力,自行组装整梯,不得将控制柜组装工作全部外委(分包)。
G1.7 试制造样机
制造单位,在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根据其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品种),试制造样机各1台。垂直电梯的试制造样机应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塔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试制造的样机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符合表G-4的要求。
G1.8 试安装样机
仅申请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在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在其申请的设备品种中至少试安装1台样机,样机参数应当符合本附件表G-4的要求。垂直电梯的试安装样机应安装在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塔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安装在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
G1.9 业绩要求
(1)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G1.7的要求进行试制造;
(2)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安装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G1.8的要求进行试安装。
G2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G2.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
G2.1.1 人员
G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毕业,并且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毕业,并且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1.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30名,其中工程师不少于6名,机械类与电气类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12名。
G2.1.1.4 自检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
(2)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6名。
G2.1.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1.1.6 作业人员
(1)持证电工不少于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