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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强制性认证和CCCF产品认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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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人民币 
最后更新: 2020-12-16 10:22:05
产品产地: 江苏南京市
发货地: 本地至全国 (发货期:当天内发货)
供应数量: 不限
有效期: 长期有效
最少起订: 1
浏览次数: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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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详细说明
    南京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面向南京地区用户推荐CCC、CCCF认证代办,特种设备许可代办,食品生产许可代办,医用产品许可代办。

    南京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面向南京地区用户推荐CCC、CCCF认证代办,医用产品许可代办,特种设备许可代办,各体系认证代办。

    南京倍晟提供各类消防产品的3C认证包含:消防产品 CCCF 强制性认证新申请,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转强制性CCCF认证,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认证转强制性 CCCF认证,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转强制性 CCCF认证,消防型式检验报告获取,消防新产品技术鉴定.并面向江苏,安徽,合肥,南京,南通,连云港,盐城,镇江,徐州,扬州,宿迁,无锡,苏州,淮安,泰州提供各类消防产品的3CF认证具体细录如下:

      火灾报警产品: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光(声 / 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消防应急照明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线型感温 火灾探测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火警受理设备、119 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火灾防护产品: 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产品、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产品、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品。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给水设备产品、阻火抑爆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1.总 则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认证标志

      8.申诉和投诉

      9.收 费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装备产品认证,包括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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