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机构南京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公司为您提供3C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类制造许可 、起重机械类制造许可 、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等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化融合体系认证代办、ISO9001认证,CE认证,UL认证,tuv认证,GS认证,SC认证,CCC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办、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机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国军标体系认证等代办;
如电梯生产单位基本许可条件
G1 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 生产场地
(1)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和杂物电梯(含防爆杂物电梯)(以下统称垂直电梯)的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2)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控制柜、整梯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G1.3 生产设备
除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外,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它连接方式加工设备,以及起重设备及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2)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轿架必备的工装、模具(适用于垂直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连接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和前沿板组装用工装;
(4)必要的施工设备,包括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剪切设备、钳工工具、电工工具、管工工具、电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申请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第(4)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G1.4 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包括: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耐电压检测设备、绝缘电阻检测设备、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
如电梯生产单位基本许可条件
G1 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 生产场地
(1)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和杂物电梯(含防爆杂物电梯)(以下统称垂直电梯)的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2)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控制柜、整梯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G1.3 生产设备
除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外,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它连接方式加工设备,以及起重设备及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2)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轿架必备的工装、模具(适用于垂直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连接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和前沿板组装用工装;
(4)必要的施工设备,包括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剪切设备、钳工工具、电工工具、管工工具、电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申请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第(4)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G1.4 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包括: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耐电压检测设备、绝缘电阻检测设备、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